幾個與著作權相關的新聞評論臉文款款放一起啊~~ 希望大家誤以為我有點聰明專業 XDD,其實算是個人學習筆記啦,高人路過有時間要指點也請。
2016.8.30 案件:國小校長不約而同扮成「皮卡丘」給新生驚喜,寶可夢代理商稱此舉侵權
「曼迪傳播金啟華…..感嘆國人對肖像權相關法律觀念薄弱。」
呵,我也認同我們觀念薄弱,才會被一家代理商唬得團團轉,講什麼媒體照單全收還當圭臬。
人才有「肖像權」(我有皮卡丘沒有厚),廠商主張的應是智財權。未經授權拿寶可夢營利或招睞生意當然違法,正派點廠商打擊這些行為就來不及了,哪還靠嘿驚校長們來搏宣傳啊。
私以為,學校行為未必算侵權,除了使用目的,會不會影響寶可夢的潛在市場和現在價值也是考量依據。看起來校長「彩衣娛生」對寶可夢還像種宣傳咧(還是校長底子太差會拖垮皮卡丘形象@$%^?)
(應參照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對於合理使用所設下的抽象原則,法院根據這些審酌依據個案認定是否合乎「合理使用」情形。鑑此,這家廠商若提告,侵權成立機率很小。)
有沒有人可以去告訴日本母公司,他們的台灣代理商都怎麼經營寶可夢的啊?
2016. 4. 27 案件:智慧財產法院認定,洪女將男子搭訕信件內容 PO 網公開,已侵害陳男的信件著作權,維持一審洪女需賠償1萬1千元的判決,可上訴。
聽起來很違反常理,不過應該確實是這樣。
1.書信是寫信人的創作,就算寄出,也不影響寫信人的著作權,是的,搭訕男才具有該些書信的公開發表權利。
今天若是寄張我拍的照片或畫,你拿去公開,或許還能推定我同意你拿去發表(著作權法第15條),但書信不行。
2. 如果女生主張我是要讓大家知道這人多變態要小心,但也只能擷取書信中「變態的段落」,才有可能算「合理使用」(同法第65條),不行全文 po 網。
3. 老外就很有經驗,不是常有名人死了,書信被公開放入新書嗎?其實他們都沒有全文揭露,只放他們需要評論的部分。
想起以前不是有教官會把情書公布在布告欄,希望這種事已經滅絕了,不管你的文筆有沒有像方文山,你寫的情書是受著作權保護的。
2016.2.4 Adele 不爽歌曲成為川普競選歌
最後結果是「大家都曉得愛黛兒討厭川普,不過川普還是可以用她的歌。」
1.著作權人 (如小愛)與著作權集管團體有約定,由後者管理其著作財產權。
2.川普向美國及歐洲 (在台灣是MUST) 申請授權,當然要付費,錢對老川不是問題。
3. 美國法律規定集管團體不得拒絕授權(台灣是只要事前有付錢給這些團體就算授權)。
4. 愛黛兒公開表明她個人沒授權,大眾知道她不爽,就不會誤會她支持老川(名譽不受損)。
故事就這麼停了,小愛沒得提告,但老川被偶像打臉,還要不要用是他家的事了。
2016.1.16 著作權法將翻修
不太妙。以後在公園,銀髮族可能會學柯 P那樣自己唱...我好怕。另外,王美花回說「因為音樂產業界認為...算侵權」;其他則新聞又提到,「來開會的音樂人沒主張計程車播放算...」。
你猜她有意無意透露了什麼訊息?
最令人感冒的是:「盜版」一般民眾都知道違法,給予形事上罪責算合理。「公開播放」(像咖啡廳放音樂這種)以台灣民情而言並不知道違法,情節也不重大,可依此版本,民事外仍將負擔形事責任。
未來若實施,可想見「以刑逼民」又將成為部分著作權人提高賠償金額的手段。
當然本就該提倡「文創有價」,不過每個國家文化產業發展進程不同,立法約束得太緊,有時順道就把產業發展一起扼殺了。
2016.1.8 猴子自拍著作權屬誰? 美法官:動物不能擁有版權
有意思的案例。攝影機是人架的,野外猴拿來自拍,拍出的照片著作權算誰的?
在台灣判決應該也會一樣:
1.目前著作權法保障主體就是「人」,所以小猴兒無法享有著作權。
2.架攝影機的人並未完成著作,不能聲稱有著作權。
3.動物算物品(我只是講法律事實,不是我立場),物品所有人(即動物飼主)或可主張著作權,不過這是隻野外猴,相當於無主物。
所以猴兒自拍照就算公共財,大家都可以用。
沒有留言 :
張貼留言